【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周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因购车及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28万元。原告于2024年9月19日、2024年11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实际交付了上述借款。2025年10月1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26年2月15日,期内利息为2000元,并约定若发生诉讼,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欣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期内利息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00余元,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6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如何认定;二是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何分担;三是在被告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以保障原告债权的最终实现。原告主张按《借条》约定全额主张本息及维权费用,而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目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存在实际困难,希望能分期偿还。因此,如何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具有可执行性的调解协议,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被告周某共欠原告李X借款27.6万元。还款方式分期进行:被告于2026年5月至2026年12月期间,每月20日向原告至少还款1000元;2026年12月31日前还款5万元;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还款6万元;剩余款项于2028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若被告周某有任何一期逾期未能足额支付,则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李X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0余元、保全费1900余元,合计4700余元,由原告李X负担。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