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进行LED灯珠、发光二极管等货物买卖交易。原告依约供货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价款。2024年2月,某法院根据某银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原告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为追收债权,管理人代表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44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2万余元。被告某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实际履行,以及被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认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对于有对应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佐证的四份购销合同(总金额1449万余元),予以认定;对于无送货单佐证的一份购销合同,以及仅有增值税发票而无购销合同和送货单佐证的两笔交易,因证据链不完整,不足以证实合同已实际履行或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不予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形成总金额1449万余元的买卖合同,扣除被告已付款585万余元,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863万余元。关于逾期利息,法院酌定以863万余元为基数,自最后一次送货日2019年11月17日起,按一年期LPR 4.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公司货款86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由原告承担4万余元,被告承担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