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期限48个月,年息5%。为担保该借款,被告某通信公司及丁X、余X等人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放款后,某科技公司长期停产停建,触发合同约定的“借款安全受到威胁”条款。原告遂于2020年6月委托律师发函要求提前还款及代偿。此后,丁X、余X因涉嫌犯罪退缴款项共计466万元发还原告,其余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偿还剩余本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
1. 杨X、孙X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X、孙X抗辩称《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及指纹系伪造,杨X申请司法鉴定,孙X未预交鉴定费。
2. 余X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余X抗辩称借款基于招商引资政策,部分还款应抵扣本金,且主张担保期限已过。
3. 保证期间的认定及诉讼时效问题,即原告主张权利是否在保证期间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某科技公司违约应承担还款及罚息责任。关于保证责任,案涉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原告在2020年6月触发提前还款条件时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未超过保证期间,某通信公司、丁X、余X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司法鉴定,杨X的签名及指纹确非本人所留,原告未能完成举证,故驳回对杨X的诉请,鉴定费由原告承担;孙X未预交鉴定费视为放弃,且证据不足,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通信公司、丁X、余X、孙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