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柴X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限及工作岗位。工作期间,某企业管理公司未依法为柴X缴纳社会保险。柴X因病两次入住某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3万余元,因无医保无法报销。柴X遂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5.5万余元及经济补偿1.3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某法院。柴X诉请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加班费16.8万余元、医保损失6.3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1.3万余元、社保代缴费用3.5万余元,并要求某停车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企业管理公司则主张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诉请无需支付上述医保损失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1. 双方是否构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某企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2. 某企业管理公司未缴社保导致柴X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是否应赔偿损失,以及参照何地医保政策认定具体金额;3. 柴X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某企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4. 某停车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某企业管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属非全日制用工,故认定双方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柴X主张加班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主张社保代缴费用应由行政机关征缴,不予支持;主张某停车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某企业管理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参照当地医保政策赔偿柴X医疗保险待遇损失5.6万余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万余元。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协议于2022年11月7日解除,某企业管理公司需出具解除证明,并驳回某企业管理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