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于2023年5月入住被告某康养中心,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某康养中心为王X提供辅助如厕、协助行走等服务。2023年11月9日凌晨,王X因房间呼叫铃损坏无法呼叫,尿急自行起夜时摔倒。某康养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通知护士进行体表检测,并微信通知王X之女王X。王X当日被送往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并进行内固定术。2025年2月,王X因创伤后股骨头坏死在另一某医院进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经鉴定,王X构成九级伤残。王X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康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2万余元。某康养中心辩称,呼叫铃损坏系意外,王X具备一定行动能力,自行起床摔倒属不可预见事件,其已尽到通知和初步检测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康养中心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及合同义务,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二,王X摔倒与后续股骨头坏死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第三,王X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及责任比例划分;第四,各项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与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养中心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行动不便的入住老人负有较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能及时检修维护呼叫铃,导致服务保障缺失,与王X摔倒致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呼叫铃损坏时未采取呼喊等替代方式求助,贸然自行起夜,对自身安全未尽足够注意,存在一定过失。经司法鉴定,王X摔倒与股骨头坏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90%,自身身体原因参与度为10%。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康养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损失范围,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扣除某康养中心已支付部分及自身原因参与度后,最终判决某康养中心向王X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2.8万余元,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