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与被告罗X于199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共同子女。罗X曾就职于某公司,因工作患有严重矽肺病等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婚后朱X无固定工作,主要承担家务并照顾罗X。2024年3月,朱X因病住院,罗X搬至其女儿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同年7月,朱X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改善,朱X再次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价值约12万元)及54万元共同存款,并要求罗X支付生活困难帮助费3.6万元。
罗X同意离婚,但辩称案涉房屋系基于其职工身份分配的福利房,其贡献较大,应多分份额;同时主张其名下51万元存款系因职业病获得的工伤护理费及营养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指出朱X名下3万元存款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福利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分割比例;第二,罗X名下51万元存款的性质认定,即是否属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个人财产;第三,朱X长期照顾患病罗X,是否有权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及生活困难帮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案涉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判归朱X所有,朱X需支付罗X房屋分割款6万元。朱X名下3万元存款属共同财产,朱X需支付罗X1.5万元。
针对51万元存款,法院认定该款项系罗X因工伤获得的护理费及营养费,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法属于罗X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法院同时指出,朱X在30年婚姻中承担了主要家务并对罗X进行了必要护理,对其个人财产的积累有贡献。综合考量护理时间、等级等因素,法院酌定罗X给予朱X家务劳动补偿款10万元。经折抵各项款项后,罗X最终需给付朱X2.5万元。驳回朱X关于生活困难帮助等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