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因与被告李X、熊X、高X、陈某、马X、魏X、杨某、范X及第三人某银行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委托罗珮瑜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李X、熊X向其借款,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及罚息;请求判令高X等六名被告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八被告支付自2026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律师服务费八千余元及诉讼费。第三人某银行述称,案涉款项系受原告委托向被告李X、熊X出借,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虽登记为第三人,但实际权利人为原告,同意原告依照抵押登记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被告李X、熊X作为借款人,在经济条件恶化的情况下,应如何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以及利息与罚息的计算标准;其二,被告高X、陈某、马X、魏X、杨某、范X等六人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名保证人被告答辩称,原告未能提交保证合同,其未曾签署过保证合同,原告亦未向其主张过任何权利,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X、熊X欠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截至2026年7月14日的利息18万元,共计138万元。二被告自愿定于2027年2月28日偿还60万元,2029年8月5日偿还78万元;二、自2026年7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三、原告某公司就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某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李X、熊X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某公司可就未到期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五、原告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减半收取为七千余元,由被告李X负担。上述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