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雷X于202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中旬同居。7月23日,张X给付雷X彩礼4.8万余元,并赠与总价值2.8万余元的“三金”。双方于2024年9月9日登记结婚,9月16日举办婚礼。婚后双方因琐事争吵,雷X于9月25日离家。雷X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后于9月底至10月初在某医院终止妊娠。2025年2月,张X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6年5月,张X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雷X返还彩礼6.7万余元及“三金”折价款2.8万余元。雷X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彩礼及“三金”不应返还,指出张X在备孕及怀孕期间对其漠不关心,甚至实施断电等行为,导致其终止妊娠,且女方亦购置了1.6万余元的陪嫁及婚宴支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雷X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及“三金”,若应返还,具体数额如何确定。针对焦点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琐事争吵导致分居,且在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张X再次起诉,双方均同意离婚,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针对焦点二,张X给付的4.8万余元礼金及“三金”属于按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拍婚纱照、布置婚礼等支出属于共同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虽然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高。结合雷X曾怀孕并终止妊娠、部分“三金”已由张X带走或损耗等事实,以及雷X陪嫁及婚宴支出情况,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过错及公平原则,确定彩礼返还比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对于彩礼,结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高、孕育情况及双方过错等事实,判决:一、准许张X与雷X离婚;二、雷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张X礼金2.2万元,并退还订婚时张X给付的手镯(26.87克);三、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