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与被告程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及分手后,被告因装修房屋等事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等方式累计向被告转账22.4万元。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后,双方于2024年5月结算确认被告尚欠16万元。同年9月,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亲属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分期偿还16万元。其后,被告仅偿还3.2万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委托律师诉至某法院(案号:(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仅收到银行转账6.34万元借款,其余为恋爱期间赠与,且已还款4万元,不同意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款金额及还款金额的认定。被告主张双方未出具借条,仅认可6.34万元银行转账为借款,其余款项为赠与;同时主张已还款4万元。原告则主张双方已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还款计划对16万元欠款进行了结算确认,且被告后续还款行为印证了该结算结果。法院需审查双方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界定款项性质及实际欠款金额。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及结算事实。被告在聊天中明确认可欠款16万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且已按约履行部分还款,故对其仅认可6.34万元借款的抗辩不予采纳。关于还款金额,法院认定被告在结算前转账的八千余元不计入还款,实际还款为3.2万元。因被告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后续期数,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付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X借款本金12.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8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