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杨X(住某省某市某小区)与上诉人程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此前,杨X作为一审原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X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XXX)某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程X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上诉案件,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X经过慎重考虑,主动向法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杨X作为罗珮瑜律师的委托人,在二审程序中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并针对程X撤回上诉的申请表达了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在二审立案之初,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一审民间借贷纠纷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X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还款责任等问题展开。然而,随着二审程序的推进,上诉人程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因此,本案二审阶段的审查重点和核心焦点转化为:上诉人程X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否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准许撤回上诉是否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需依法对撤诉申请的合法性与自愿性进行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程X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程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依法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上诉人程X负担;剩余的一千余元由程X向法院申请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至此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