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银行与潘X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某银行向潘X发放了贷款,但潘X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为妥善化解纠纷,双方于2025年10月20日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郭X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潘X自愿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17.2万元,截至2025年5月16日的利息、罚息九千余元,律师费一千五百元,合计18.2万余元。该款项自2025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1.5万余元,至2026年11月前一次性付清剩余所有款项。同时,潘X自愿偿还自2025年5月17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5%计算的逾期利息,至款项清偿为止。此外,协议约定若潘X未按时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某银行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以及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具体包括:第一,调解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第二,协议约定的还款金额、期限、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违约责任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第三,某银行与潘X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管辖及申请期限等法定要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银行与潘X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某银行与潘X于2025年10月20日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