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告何X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经人介绍认识。为缔结婚姻,原告及家人于2025年3月5日按当地习俗,以现金支付方式向三被告(何XX及其父母管某竹、余某能)支付彩礼共计6.6万元。后何XX在与原告订立婚约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保持恋人关系并外出失联,原告多次采取报警方式处理。被告方XX表示不愿意继续缔结婚姻,虽承诺愿意退还彩礼,但总是故意找借口拖延。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XX委托陆XX、罗某瑜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6.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三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及具体返还数额;二、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愿意返还6.6万元彩礼,但不认可资金占用费,认为该款项系原告自愿给付,且不愿承担诉讼费。原告代理人罗某瑜律师为支持诉讼主张,提交了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诺退还彩礼且双方无结婚可能,提交了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与他人保持恋人关系,并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接处警材料,以证明被告明确拒绝缔结婚姻及收到彩礼的事实。经质证,法院对通话录音及接处警材料予以采信,对聊天记录因无其他证据印证未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订立婚约为基础、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本案中,被告何XX明确表示不再与原告缔结婚姻关系,原告给付彩礼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返还数额,因被告对6.6万元无异议并愿意返还,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资金占用费,因彩礼给付行为兼具人身属性和合同属性,与一般合同关系存在本质区别,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6.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减半收取七百余元,由三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