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7月,黄X因实际施工需要,聘请赵X在某建设公司承包的某小区二标段项目从事砼瓦工工作。2021年7月至12月20日期间,赵X按照工作要求履行了工作内容。同年12月21日,经双方共同结算,黄X向赵X出具《结算单》一份,明确赵X期间总工资为6.8万余元(226.7工时×三百元/工时),黄X已两次分别支付2万余元、1.5万余元,尚欠3.2万余元。此外,某建设公司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向赵X支付了4.1万余元。黄X以某建设公司不认可加班工作时长为由,拒绝完全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赵X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X支付劳务报酬3.2万余元,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赵X主张的加班工资及欠付劳务报酬金额应如何认定;二是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某建设公司辩称已将案涉工程劳务全部发包给某劳务公司,与赵X无劳务关系,且某劳务公司已根据考勤记录核算并全额发放了4.1万余元工资。某建设公司对赵X提交的书面考勤表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工地实行门禁实名制刷脸考勤,不存在书面考勤表,认为赵X无证据证明加班。赵X则指出,其诉请为下午5点以后的加班工资,对正常出勤天数无异议,且提交的考勤表中明确显示了每日工日存在3.0、3.7等加班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出具的结算单载明总工资为6.8万余元,结合某建设公司提供的付款记录证明已支付4.1万余元,法院确认所欠劳务报酬为2.6万余元。黄X未能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关于某建设公司的连带责任,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某建设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判决:黄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X劳务报酬2.6万余元;某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黄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