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2月,某管委会与被申请人某通信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某通信公司在某市某区设立某智能公司实施智能健康终端设备制造项目。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年产智能终端产品60万部、健康穿戴设备200万台,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上缴税收约1000万元,且经营期限需在20年以上。协议签订后,某管委会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依约通过某建投公司陆续支付研发补贴150万元、房租补贴84万余元、搬迁补贴37万余元,各项补贴合计271万余元。
然而,某智能公司虽于2017年10月投产,但因经营不善很快停产停建。经查,其实际完成并缴纳各项税费仅4万余元,远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税收贡献指标。此后,某通信公司更是将项目公司撤离出开发区,导致合同目的彻底落空。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管委会与某建投公司共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某、王X律师提起仲裁,请求解除涉案协议、赔偿实际损失271万余元及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协议是否具备法定及约定的解除条件;二、某通信公司应否承担返还补贴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三、某建投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是否具备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在庭审过程中,王X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围绕被申请人的根本违约行为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论述。代理人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涉案协议、付款回单、完税证明及委托代理合同等五组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全面履行补贴支付义务,而被申请人未能达成建设指标且擅自撤离,构成根本违约。某通信公司经公告送达及合法通知后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及现场查验情况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通信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建设周期、纳税额及经营期限,且撤离项目公司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某管委会请求解除协议的条件已成就,解除时间确认为某通信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关于损失,协议明确约定了合同终止后补贴费用的处理方法,某管委会要求返还271万余元补贴及1万元律师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某建投公司因非协议当事人,其请求缺乏依据。
最终,仲裁庭裁决:解除某管委会与某通信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某通信公司向某管委会支付损失271万余元及律师费1万元;驳回某建投公司的仲裁请求。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3.6万余元及公告费一千八百元由某通信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