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纠纷案胜诉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王欣雨律师 在线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王欣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原告企业破产及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双重不利局面,王律师精准切入《票据法》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将案件性质从普通的票据追索转化为民事权利救济,成功破局。在证据组织上,王律师系统梳理了6张商票的背书流转脉络及多起关联案件的生效裁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原告合法持票人身份及票据利益未获清偿的事实。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充分阐释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与票据利益返还的法理基础,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4.6亿余元的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在商业往来中接受了被告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的6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4.6亿余元。上述票据要素齐全、背书转让连续,原告为合法持票人。现上述票据状态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原告至今未获兑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4.6亿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原告某公司此前已就案涉票据提起多起诉讼。在关联案件中,法院查明部分票据在收到时即为过期票据,或原告未及时承兑且未积极行使票据权利。例如,针对1056号商票,法院认定其属于问题票据,票据权利未依法行使且已过追索权时效;针对1192号、1233号商票,法院认定原告未及时承兑;针对1182号、1189号、1094号商票,虽被告某公司与原告曾向案外人某光电公司等出具承诺函保证结算,但因原告未及时承兑及行使权利,相关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上述关联案件判决均确认原告因自身原因丧失票据权利。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公司作为持票人,在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后,是否仍享有民事权利,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请求出票人即被告某公司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外,还需审查案涉6张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情况、票据效力以及原告丧失票据权利的具体原因,以判定被告是否负有返还票据利益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案形式上属于与破产有关的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本质上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涉6张商业承兑汇票转让情况已在其他诉讼案件中予以确认,票据形式完备,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因持票人原告某公司没有及时承兑,也没有积极行使票据权利,从而丧失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公司票据利益4.6亿余元。案件受理费235万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王欣雨律师
王欣雨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欣雨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王欣雨律师
13405202****4625 执业认证
  •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 马鞍山市慈湖河路2651号添富大厦7至8层 王欣雨律师电话:13053219643
王欣雨律师,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马鞍山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监事、马鞍山市花山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高...
  • 130 5321 9643
  • 1305321964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