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范X诉称,其于2023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小工。2023年6月26日,范X在下班途中经过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无责任。范X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后经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劳鉴委鉴定为工伤九级。事故发生后,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范X遂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4万余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欣雨律师等到庭参加庭审,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第一,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范X日常工作不受公司管理和约束;第二,范X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因其个人原因错过团体保险报险时间,导致本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需由公司承担,该部分应予扣减;第三,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3年,应适用2022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00余元/月计算,范X本人工资为1800元/月,低于统筹地区工资的60%,故应以4000余元/月为基数计算;第四,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鉴定费不予认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有误,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30%予以计算。针对上述争议,双方分别提交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支付查询结果、考勤记录、团体保险单、微信聊天记录及下班路线截图等证据,仲裁庭依法组织了质证。
【裁判结果】
本案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范X工伤待遇款共计11万元(包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二、被申请人某公司若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需另向申请人范X支付违约金1万元;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仲裁委予以确认,并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