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谢X此前系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谢X陆续以资金周转不便为由向赵X借款。经双方结算,谢X共计向赵X借款7.4万余元。2023年9月3日,谢X向赵X出具书面欠条一份,明确载明谢X欠赵X7.4万余元,并约定谢X应于2023年10月前将上述款项全部还清,如到期未能还清,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然而借款到期后,谢X并未按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赵X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欣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谢X归还欠款本金7.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八十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效力问题。原告赵X主张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并提供了由被告谢X亲笔出具的欠条作为核心证据。其次,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原告主张以7.4万余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为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最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还款的具体方案存在协商空间。被告谢X对借款事实及本金金额予以认可,但表示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在还款期限和方式上获得宽限。因此,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成为本案调解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谢X确认需偿还原告赵X借款共计7.4万余元,并采取分期方式偿还:于2024年3月15日前先行偿还2万元;自2024年4月开始,每月15日前偿还7000元,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
二、若被告谢X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视为剩余未还债权全部提前到期,原告赵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债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X承担。此款已由原告赵X先行垫付,被告谢X需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该笔费用给付原告赵X;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