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魏X自某年入职某集团公司关联企业,历经多次用人单位变更,工龄连续计算,最终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人力行政部总经理。某年,某投资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魏X降薪并调整工作内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随后,某投资公司单方通知魏X办理离职手续,并以魏X拒绝交接工作为由扣减其绩效工资。魏X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投资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八十余万元。双方均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余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八十余万元,但未支持魏X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魏X与某投资公司均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某投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以及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年限;二是某投资公司扣减魏X绩效工资的规章制度适用是否正确;三是魏X主张的加班费能否成立,以及五家关联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从而需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在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按魏X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八十余万元;公司扣减绩效缺乏事实依据,应补足差额一千九百余元;魏X作为高管及制度制定者,其加班费主张不予支持。针对混同用工问题,二审法院采纳了魏X提交的新证据,认定魏X同时为五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存在用工意思表示及管理混同。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工资差额及赔偿金的判项,改判某集团公司、某XX公司、某XX咨询公司、某保险公司对某投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