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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代理魏X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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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 在线
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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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唐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在一审未能认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不利局面下,唐律师敏锐捕捉到集团内部管理的漏洞,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办公系统截图、跨公司邮件往来等关键新证据。二审中,唐律师精准论证了五家关联公司在人员管理、业务交叉及财务审批上的高度混同事实,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突破单一劳动合同主体的限制,认定混同用工成立。这一策略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八十余万元的赔偿金,更成功将四家关联公司纳入共同支付主体,极大提升了判决的实际执行可能性,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魏X自某年入职某集团公司关联企业,历经多次用人单位变更,工龄连续计算,最终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人力行政部总经理。某年,某投资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魏X降薪并调整工作内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随后,某投资公司单方通知魏X办理离职手续,并以魏X拒绝交接工作为由扣减其绩效工资。魏X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投资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八十余万元。双方均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余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八十余万元,但未支持魏X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魏X与某投资公司均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某投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以及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年限;二是某投资公司扣减魏X绩效工资的规章制度适用是否正确;三是魏X主张的加班费能否成立,以及五家关联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从而需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在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按魏X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八十余万元;公司扣减绩效缺乏事实依据,应补足差额一千九百余元;魏X作为高管及制度制定者,其加班费主张不予支持。针对混同用工问题,二审法院采纳了魏X提交的新证据,认定魏X同时为五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存在用工意思表示及管理混同。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工资差额及赔偿金的判项,改判某集团公司、某XX公司、某XX咨询公司、某保险公司对某投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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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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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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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自2017年4月开始执业,现为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刑事辩护为主要执业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经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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