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宋XX于2023年3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表处机机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7月1日,宋XX在工作时右手手指被机器划伤,先后在两家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6天。经某人社局认定,宋XX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某劳鉴委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宋XX及其家属为治疗及护理耗费大量精力,多次与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工资及护理费。宋XX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宋XX遂委托唐娟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千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万余元、住院伙食费2千余元及家属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宋XX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有权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 宋XX家属照顾其产生的误工费应如何认定及计算;3. 某公司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如何扣减。某公司辩称,宋XX已达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其配偶系公司员工,已安排照顾并正常发放工资,不应另行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应按每天30元计算;且公司已支付部分工资和医疗费共计5.2万余元,应予扣减。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宋XX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有权要求某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关于护理费,宋XX家属请假照顾实际产生了误工损失,应按当地标准计算。关于已支付款项,应在相应赔偿项目中予以扣减。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宋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千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百余元、住院伙食费1千余元、护理费3千余元;驳回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