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梅X与被告方XX、方XX及第三人袁XX、戚XX、梁XX、袁XX、蒙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此前,方XX、方XX与袁XX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袁XX、梁XX等人偿还借款本金248万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位于某小区的涉案房屋。梅X主张,其早在法院查封前便与梁XX、袁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142万余元购房款,并实际占有、出租该房屋获取收益。梅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不得执行涉案房屋并解除查封。被告方XX、方XX辩称,涉案房屋尚未登记在梁XX名下,且梅X后续购买其他房屋违反限购政策,存在过错,其享有的仅为债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梅X就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否可予排除强制执行。具体审查以下四个方面:一、在法院查封前,双方是否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梅X是否已在查封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梅X是否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四、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根据相关部门复函,其签约时符合限购政策;梅X虽未实际居住,但通过出租获取租金收益,实现了对房屋的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实际占有;其已支付142万余元购房款,余款在补充协议中亦有明确约定;未能过户系因房屋被查封及双方约定待满足条件后配合过户所致,非梅X自身原因。梅X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被告的普通债权。法院最终判决:在相关执行案中不得执行位于某小区的涉案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驳回梅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