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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代理梅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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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 在线
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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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唐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涉案房屋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及限购政策等不利因素,唐律师精准定位“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法律适用路径。她全面收集并梳理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当事人签约时符合限购政策、已支付绝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核心事实。庭审中,唐律师针对被告关于“买受人自身过错”的抗辩,通过补充政策复函及双方补充协议进行有力反驳,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未过户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排除强制执行,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梅X与被告方XX、方XX及第三人袁XX、戚XX、梁XX、袁XX、蒙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此前,方XX、方XX与袁XX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袁XX、梁XX等人偿还借款本金248万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位于某小区的涉案房屋。梅X主张,其早在法院查封前便与梁XX、袁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142万余元购房款,并实际占有、出租该房屋获取收益。梅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不得执行涉案房屋并解除查封。被告方XX、方XX辩称,涉案房屋尚未登记在梁XX名下,且梅X后续购买其他房屋违反限购政策,存在过错,其享有的仅为债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梅X就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否可予排除强制执行。具体审查以下四个方面:一、在法院查封前,双方是否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梅X是否已在查封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梅X是否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四、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根据相关部门复函,其签约时符合限购政策;梅X虽未实际居住,但通过出租获取租金收益,实现了对房屋的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实际占有;其已支付142万余元购房款,余款在补充协议中亦有明确约定;未能过户系因房屋被查封及双方约定待满足条件后配合过户所致,非梅X自身原因。梅X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被告的普通债权。法院最终判决:在相关执行案中不得执行位于某小区的涉案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驳回梅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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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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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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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自2017年4月开始执业,现为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刑事辩护为主要执业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经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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