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3月,李XX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的虚假宣传与诱导下,与其关联的某教育科技公司在线签订四份《课程培训协议》,涵盖复试早鸟班、研梦领航班、半年密训营及统考专业课等项目,累计支付培训费3.3万余元。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李XX发现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专业课师资并非报考院校的正规教师,而是其他院校在校大学生,且相关公司均无办学许可证和教学资质。李XX遂要求退款,但遭到对方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XX委托唐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教育科技公司退还全部培训费3.3万余元,并要求其唯一股东某教育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某网络科技公司并非书面协议的签约主体,其抗辩与李XX无直接法律关系,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并应承担退款责任;第二,某教育集团公司作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在李XX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费的情形下,培训费用的退还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当如何合理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协议由某教育科技公司盖章,但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招生、收取部分款项,且后续售后均以该公司名义沟通,足以使李XX产生合理依赖,故某网络科技公司实际参与了合同履行,系共同服务提供方,应与某教育科技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鉴于李XX提出退费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合同已无法履行,结合过错程度及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两公司退还李XX2.8万余元。此外,某教育集团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教育科技公司退还李XX2.8万余元,某教育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