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祁X与被告赵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祁X向赵X供应墙面货架、中间货架、塑料衣架等货物。2012年9月19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赵X共欠祁X货款9.3万余元,赵X出具欠条一张予以载明,但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金。此后,祁X多次催讨无果。另查明,赵X与钱X于2008年4月16日登记结婚,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合法权益,祁X委托马涛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X、钱X共同支付货款9.3万余元及利息损失。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马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赵X应否承担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其二,涉案债务是否属于被告赵X与钱X的夫妻共同债务,钱X是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庭审中,马涛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原件等关键证据,详细阐述了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同时,律师结合两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从法律适用角度深入论证了该笔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祁X与被告赵X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赵X给付所欠货款9.3万余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此外,该债务系因生产经营在赵X、钱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X、钱X共同给付所欠原告祁X货款9.3万余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4年12月25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两千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