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7月12日,原告刘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刘X购买40节私教课程,总费用为1.2万元,课程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协议中约定,会员不得以教练离职等原因要求退费,且因会员自身原因要求退课属于违约,费用不予退还。当晚,刘X通过扫码方式向某公司支付了1.2万元课程费用。2019年7月27日,刘X向某公司工作人员提出退卡退费要求,但双方沟通无果。刘X认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其有权在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遂委托马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解除,判令某公司退还预付款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三百余元。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中关于“私教课时费不退不换”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第二,原告刘X是否有权要求全额退还1.2万元课程费用及逾期利息。马涛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案涉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双方信任基础丧失且原告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同时,被告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依法应属无效。此外,针对原告提出的预付卡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的主张,律师也结合事实与法律进行了客观评估与调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案涉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且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鉴于协议履行期限已届满,不存在解除问题。协议中关于“不退不换”的约定限制了消费者合法权利,为无效条款。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1.2万元课程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对逾期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X私教课时费1.2万元;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