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月左右,某市多名出租车司机构建并加入出租车维权微信群,用于共同抵制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2017年2月13日12时许,同案人张X从群内获知被害人贾X驾驶某AXXXXX号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并在某市某路段附近搭载乘客。张X便驾驶出租车寻找贾X,并通过微信群召集其他人员。张X驾驶出租车从某小区附近开始,途经某市多条路段,对贾X驾驶的车辆进行追逐、拦截。被告人周X、曹X、刘X在明知张X追逐、拦截的车辆系网约车的情况下,仍驾驶各自出租车帮助并参与部分路段的追逐、拦截,造成道路交通秩序混乱。此间,周X、曹X、刘X及张X不按交通标识驾驶车辆,采用别挡、碰撞、围堵等手段,最终将贾X驾驶的车辆拦截、逼停在某路边,并致车辆受损。案发后,周X、曹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刘X主动投案,但归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当庭供认事先知道该车系网约车并跟随至某路的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周X、曹X、刘X犯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起因是为了维护出租车群体利益,抵制非营运车辆,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马涛律师作为刘X的辩护人,对案件定性及刘X的具体量刑情节进行了深入剖析。马涛律师指出,虽然事出有因,但刘X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刘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虽在侦查阶段未能完全如实供述,但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或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X、曹X、刘X与他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拦截他人车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犯罪起因系为维护出租车群体利益,但行为超出合理限度,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故对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量刑方面,法院认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结合周X、曹X的自首情节,以及刘X的投案和当庭认罪表现,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免除处罚的建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X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X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X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