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7月12日,原告刘X(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刘X购买40节私人教练课程,单位课程时长60分钟,课程总费用为1.2万元,课时单价三百元。协议条款中申明,会所私人教练团队并非唯一指定教练,若原定教练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会所可提供另一认可的教练代替,会员不得以教练员离职、调岗等原因要求退还课时费用;同时约定会员自身原因要求退课属于违约,所有购买费用不予退还。当晚,刘X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被告转账课程费用1.2万元。2019年7月27日,刘X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退卡退费的要求,但未得到被告回复。刘X认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被告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私教服务,其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由于多次沟通无果,刘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解除,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项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三百余元。被告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案涉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退还费用。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私教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支付费用后,因客观原因不在被告处上课并要求退费。由于案涉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本身不适宜强制履行,且原告不愿意继续在被告处进行私教课程,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鉴于私教协议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本案中私教协议不存在解除问题,但被告应当退还相应费用。
其次,协议中“私教课时费不退不换”条款的效力认定。法院审查认为,私教协议虽然约定了私教课时费不退不换,但该约定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不予认可。原告提出被告发放单用途预付卡提供私教服务从而享有法定无理由退款权的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合同人身属性及信任基础丧失,支持退还全额课程费用。
最后,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法院认为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X私教课时费1.2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后收取五十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