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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律师代理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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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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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马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上,马律师指导客户固定了合同、承诺函等关键书证,并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还原了案件事实。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马律师准确预判走向,充分阐述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力论证了货款及利息诉求的合法性。此外,马律师基于客观证据,就担保人责任认定向客户提供了专业的诉讼风险评估,体现了务实负责的服务态度。最终成功为客户追回三十余万货款及利息,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6年5月6日,某电力公司与某设备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某电力公司向某设备公司供应景观式地埋箱变3套,价款合计47万余元。合同约定,某设备公司需支付20%预付款,票到货到45天内付清尾款38万余元,逾期付款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电力公司于同年9月22日依约供货。某设备公司支付预付款后,仅于2017年3月15日支付货款3万元,尚欠35万余元。2017年4月20日,某设备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欠款并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某设备公司业务经办人王X在场并签字确认。因某设备公司逾期未付款,某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设备公司支付货款3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王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某电力公司员工胡X出庭作证,证实王X系某设备公司项目对接人及承诺函签字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某设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二、王X是否应当对某设备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某电力公司与某设备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电力公司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某设备公司未按期付清尾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某设备公司理应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二,根据承诺函记载,还款主体明确为“本公司”即某设备公司,函件中并未包含王X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结合证人胡X的证言,王X的身份为某设备公司案涉业务的经办人,其在承诺函上签字的行为系代表公司确认债务或履行职务,无法据此认定其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因此,某电力公司要求王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力公司要求某设备公司支付货款35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电力公司要求王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某设备公司、王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某设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电力公司货款3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二、驳回某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公告费五百余元,合计七千余元,由某设备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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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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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 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88号德基大厦23楼A座
马涛律师个人简历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马涛律师,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至今已深耕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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