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7月12日,原告刘XX与被告某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四十节私人教练课程,每节时长六十分钟,课程总费用为1.2万元,单价三百元。协议条款中明确申明,若会员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课属于违约行为,公司不支持且所有购买费用不予退还。签约当晚,原告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向被告全额支付了1.2万元课程费用。2019年7月27日,原告因个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在被告处上课,遂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退卡退费的要求。被告以合同明确约定不予退费为由予以拒绝。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认为根据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有权要求退款,遂委托马涛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协议解除,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三百余元。被告某健身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原被告签订的《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中关于“会员自身原因要求退课不予退还费用”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在案涉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且原告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全部私教课时费1.2万元;其三,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私教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案涉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本身不适宜强制履行,且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上课,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虽然协议约定了私教课时费不退不换,但该约定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鉴于私教协议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本案中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课程费用1.2万元的主张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XX私教课时费1.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