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刘X、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原告李X诉称,被告刘X于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四次向其借款共计32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2%,因被告未还款,故诉请两被告归还本息44万余元。被告刘X辩称,借款属实但已归还大部分,尚欠本金7万余元,且未约定利息。被告蒋X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借条无其签字,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X向李X出具多份借条,李X通过某银行转账向刘X交付借款共计32万元。此后,刘X通过多个银行账户向李X多次转账还款。另查明,刘X与蒋X原系夫妻,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后两人登记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刘X与蒋X的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未约定利息。被告还款数额与时间不固定,无法印证年利率12%的主张,故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主张利息。被告抗辩的早期还款发生在借贷前,不予认定;借贷后的还款共计12万余元,应抵扣本金,剩余本金为19万余元。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借款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借条由刘X一人出具,且刘X自认借款用于借给第三人,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蒋X事后未追认,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19万余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三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