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3月29日至31日期间,原告何XX向被告刘XX分三次转账共计8万元。后因款项未还,何XX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XX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刘XX抗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系其父亲刘X所借,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X提供的转账凭证证明了钱款交付,刘XX未能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遂一审判决刘XX偿还何XX借款本金8万元。
刘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刘XX补充提交了其父刘X与何XX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刘X向何XX汇款3.1万余元的凭证以及刘X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实际借款人为刘X且已部分还款。何XX在马涛律师的代理下发表质证意见,指出上述证据逾期提供,不属于新证据;微信记录不完整且无法否定刘XX与何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刘X的汇款实为支付家装材料款,与本案借贷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刘XX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借款的偿还责任。具体而言,即刘XX主张实际借款人为其父刘X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其二审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借贷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反驳对方诉求的当事人亦需对其反驳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裁判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主张案涉款项系其父刘X所借,依法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就其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汇款凭证而言,虽包含何XX向刘X索要款项及刘X汇款3.1万余元的内容,但何XX对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与关联性提出了合理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考虑到刘X与刘XX之间的父子关系,上述证据存在利害关系,现有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刘X为实际借款人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刘XX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