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下旬,被告人吴XX通过网络与张XX(未查实)相识。经日常聊天取得信任后,张XX以投资稳赚不赔为由诱导吴XX,吴XX因生病无余钱拒绝。随后,张XX提出让吴XX提供银行卡账户帮其收钱,吴XX便将自己名下某信用社尾号XXXX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对方。2024年1月,被害人李XX在湖南省邵阳市某区遭遇电信诈骗,将30万元转入吴XX提供的上述账户。次日,吴XX按照张XX的指示从银行取现,并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将其中10万元汇款至商某勇尾号XXXX的某银行账户,将20万元汇款至草某军尾号XXXX的某银行账户。案发后,吴XX经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2月27日,吴XX赔偿了被害人李XX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吴XX的量刑幅度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公诉机关指控吴XX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其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辩护人卞良律师则提出,吴XX不仅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加之其身体状况不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吴XX具备上述从宽情节,但其转移的犯罪资金高达3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亲属提醒该资金可能是洗黑钱或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仍取出现金按上线指示汇款,犯罪情节较重。此外,吴XX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做到随传随到,综合考量其认罪悔罪态度一般,故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XX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而提供银行卡协助上线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吴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24年4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