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行系经营广告材料销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某公司系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等服务的公司。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采购广告材料,口头约定货到付款。截至2023年5月X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37万余元。双方通过微信群对接业务及对账。自2023年6月起双方无新业务发生。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自2023年6月X日至2024年11月X日共计支付货款13万余元,尚欠24万余元。2023年11月X日,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3年10月X日应收材料款为32万余元,被告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后续原告财务人员多次在微信群催款,被告均未予明确回应。因被告始终欠付货款,原告遂委托卞良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提交了《对账单》、出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欠付货款24万余元的事实。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已依约履行提供货物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3年11月X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商行支付货款2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