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高X以承包某市某新区某生态湖和某博览园土地开发项目工程为由,向原告涂X多次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5%。涂X先后通过某银行转账及交付现金等方式,分五笔向高X提供借款共计80.4万元。借款交付后,高X仅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支付利息9万元。2017年9月3日,高X向涂X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尚欠借款本金80.4万元及利息135.7万余元,约定先息后本,每月还款不少于5万元。此后高X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涂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卞良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X偿还本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款项的性质以及《还款计划》的效力。被告高X辩称,案涉款项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双方共同投资项目的资金,因项目履约保证金未能收回故无法返还;同时主张该《还款计划》系受原告胁迫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达成的《还款计划》,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主张款项系投资款及受胁迫出具还款计划,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法院依法将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部分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涂X借款本金80.4万元及利息126.6万余元(已计算至2023年10月15日,后续利息以80.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