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与被告司X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被告司X因经济困难及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陈X提出借款。原告陈X于2019年5月X日通过某银行手机银行向被告司X转账支付5万元。因双方关系熟络且约定周转时间较短,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条,亦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仅口头约定十五天后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10月在微信中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还款。2022年1月至X月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分多次向原告合计偿还九千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剩余款项无果,遂委托卞良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金4.1万元及截至2025年6月X日的利息五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虽因被告缺席审理而未进行激烈的当庭辩论,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及剩余未还本金的认定。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需审查上述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认借贷事实及被告尚欠的本金数额。
其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原被告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原告主张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法院需依法审查该主张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确定合法的逾期利息计算基数、利率标准及起算时间点。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承担缺席审理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款项,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理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1万元。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自认利息起算点为最后一次还款次日,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司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X偿还借款本金4.1万元;二、限被告司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X偿还逾期利息(以4.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司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