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林X存在石材买卖合同关系。自2014年起,被告向原告采购永定红石材。2016年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采购石材10万元,但仅支付2万元,剩余8万元长期未付。此后数年,原告在春节、端午、中秋等重要节点,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虽在微信中回复“难啊兄弟”“缺钱”“今年肯定会动起来”等,甚至发送抱歉表情,但始终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后期甚至拒接电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卞良某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三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林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计算标准。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主张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可证明买卖关系成立,且被告对欠款8万元的事实从未提出异议。针对第二个焦点,因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及利息,需依法界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欠付8万元,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及利息,法院酌定自起诉之日(2026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林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货款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