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汪X与被告李X经网络聊天软件相识,于2021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汪X甲。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未承担抚养义务,将孩子交由原告父母抚养,且隐瞒婚前大额个人网贷。原告曾于2024年6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长期分居。此外,原告为支付彩礼及购房首付向案外人李XX借款25万元,为装修婚房向亲友借款10万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依法分割位于某市某区的夫妻共同房产,处理共同债务,争取婚生子抚养权及探望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是否准予离婚;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及原告婚前房产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分割方案;三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特别是原告为结婚及装修所借款项的性质;四是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探望权行使方式,以及孩子姓名变更和户口迁移等涉及人身属性的事项。双方对上述事项存在不同诉求,需依法予以明确。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汪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汪X甲由被告李X直接抚养,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三、原告享有探视权,但需征得被告同意且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四、婚生子随母姓,原告协助办理更名及户口迁移手续;五、位于某市某区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过户;六、原告婚前房产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被告自愿放弃分割;七、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务,各自经手债务各自承担;八、被告私人物品自行取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