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于2019年5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管理会计岗位。2020年11月,某公司主张因冬奥项目用工主体变化,刘XX与发包方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刘XX实际工作内容与地点并未发生实质改变。2023年9月,因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刘X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刘XX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及经济补偿3.8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及二倍工资差额的承担。某公司主张刘XX已与发包方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替代原合同;刘XX则主张原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并提交原合同予以反驳。二是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及经济补偿。某公司主张双方因调薪至8千元产生争议导致缓发工资,并非拖欠;刘XX主张月工资为8千余元,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三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某公司主张已安排休假且超过备查期;刘XX主张从未休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合同,某公司未能提供与发包方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采信刘XX提供的劳动合同,认定某公司未续签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2万余元。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成立,刘X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3.8万余元。关于年休假,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全额支付上述款项,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