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黄XX; 被告人二:盘某某,委托张倩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三:李XX。 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容留、介绍卖淫犯罪行为。其中黄XX存在犯罪前科,构成累犯;盘某某、李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黄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盘某某、李XX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罚金。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张倩律师接受盘某某委托担任辩护人,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结合盘某某获利较少、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三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结合各人地位作用分别量刑;
- 黄XX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
- 盘某某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缴纳罚金情节,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李XX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 黄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 元;
- 盘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并处罚金 1500 元;
- 李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并处罚金 1500 元;
- 三部作案手机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