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X(外籍),委托张倩律师担任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伪装夹藏狮骨入境,被现场查获,狮骨属于珍贵动物制品,价值 30000 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满后驱逐出境。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张倩律师接受外籍被告人委托,查阅卷宗证据,梳理案件事实。庭审提出当事人系受他人委托帮忙携带、未实际获利、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提请法庭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从轻处理。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被告人伪装藏匿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 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情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采纳公诉方量刑建议;被告人系外籍,刑满释放予以驱逐出境;
- 在案银行卡予以没收,无证据证实为作案工具的手机予以发还。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 陆X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0 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 随案移送两张银行卡予以没收;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