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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走私类犯罪辩护实务,综合全案情节争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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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律师 在线
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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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倩律师代理外籍当事人陆某某,完整阅卷吃透案件证据。庭审结合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带货、未实际获利、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相关从轻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获得较轻刑期,同时争取到涉案手机予以发还,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X(外籍),委托张倩律师担任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伪装夹藏狮骨入境,被现场查获,狮骨属于珍贵动物制品,价值 30000 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满后驱逐出境。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张倩律师接受外籍被告人委托,查阅卷宗证据,梳理案件事实。庭审提出当事人系受他人委托帮忙携带、未实际获利、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提请法庭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从轻处理。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1. 被告人伪装藏匿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2. 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情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采纳公诉方量刑建议;被告人系外籍,刑满释放予以驱逐出境;
  3. 在案银行卡予以没收,无证据证实为作案工具的手机予以发还。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1. 陆X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0 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2. 随案移送两张银行卡予以没收;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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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律师,法学本科,执业于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自工作以来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以维护当事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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