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陶X某,委托外所律师; 被告人二:罗XX,委托张倩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三:唐XX,委托外所律师; 被告人四:李XX,委托外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合伙经营游艺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以小票兑换礼品再折现的方式开设赌场,赌资共计二十余万元。公诉机关认定陶X某系主犯,其余三人为从犯;四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其中陶X某、罗XX、唐XX认罪认罚,并给出相应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张倩律师接受罗XX委托,查阅全部卷宗,梳理全案证据。庭审中提出罗XX系被邀约参与犯罪,属于从犯,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等多项从轻量刑情节,发表完整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四名被告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陶X某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其余三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 各被告人如实供述,构成坦白,部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 区分作案工具与个人财物,涉案设备、手机、涉案资金予以没收,不属于作案工具的车辆予以发还。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 陶X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40000 元;
- 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 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 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 不属于作案工具的车辆予以返还;涉案游戏机、手机、涉案资金等依法没收、销毁或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