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涉赌博机刑事案,律师挖掘从犯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张倩律师 在线
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张倩律师接受罗某某委托办理开设赌场罪案件,全面阅卷熟悉卷宗证据。庭审抓住当事人属于从犯的核心要点,结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愿意缴纳罚金等情节展开辩护。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当事人获得从轻量刑,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刑事诉讼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陶X某,委托外所律师; 被告人二:罗XX,委托张倩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三:唐XX,委托外所律师; 被告人四:李XX,委托外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合伙经营游艺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以小票兑换礼品再折现的方式开设赌场,赌资共计二十余万元。公诉机关认定陶X某系主犯,其余三人为从犯;四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其中陶X某、罗XX、唐XX认罪认罚,并给出相应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张倩律师接受罗XX委托,查阅全部卷宗,梳理全案证据。庭审中提出罗XX系被邀约参与犯罪,属于从犯,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等多项从轻量刑情节,发表完整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1. 四名被告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陶X某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其余三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2. 各被告人如实供述,构成坦白,部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3. 区分作案工具与个人财物,涉案设备、手机、涉案资金予以没收,不属于作案工具的车辆予以发还。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1. 陶X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40000 元;
  2. 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3. 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4. 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
  5. 不属于作案工具的车辆予以返还;涉案游戏机、手机、涉案资金等依法没收、销毁或上缴国库


  • 被告人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张倩律师
张倩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倩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张倩律师
15325202****5947 执业认证
  • 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债权债务
  • 槟榔路教育局职工宿舍楼1楼102号
张倩律师,法学本科,执业于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自工作以来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以维护当事人最...
  • 151 2629 1090
  • 54375505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