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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实务,挖掘当事人居住情节,规避驱逐出境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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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倩律师代理外籍当事人麻某某,全面阅卷梳理案件证据。庭审提出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在国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等辩护意见,积极争取从轻处罚以及刑满后不予驱逐出境。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不予驱逐出境的处理结果,切实维护外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欧某某,委托外所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二:麻XX(外籍),委托张倩律师担任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通过微信招揽嫖客,介绍外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建议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麻XX已在中国生活多年,有固定居所。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张倩律师接受外籍被告人麻XX委托,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庭审提出当事人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在中国长期生活有固定住所等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并争取刑满后不予驱逐出境。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1. 两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2.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3. 麻XX在中国生活十余年,有固定住所,刑满释放后不予驱逐出境;涉案手机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1. 欧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2. 麻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3. 三部作案手机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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