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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代理唐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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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 在线
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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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唐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擅自转让股权及案外人介入债务转让的复杂局面,唐律师精准厘清多重法律关系的效力层级,明确指出《债务转让协议》因未实际履行且非原债务人签订,不能对抗《离婚协议》的既判效力。同时,针对股权已转让的客观事实,唐律师及时调整诉求策略,将股权过户转化为等额出资额的现金赔偿,有效避免了诉求被驳回的风险。庭审中,唐律师证据组织严密,逻辑清晰,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唐X与被告吴X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女吴X乙。2018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唐X放弃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住房所有权;吴X在领取离婚证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唐X房屋补偿金28万元;吴X将其名下某餐饮公司股权(认缴出资额10万元)无偿转让给唐X并办理过户;吴X向唐X支付精神赔偿金1万元。离婚后,吴X未履行付款及股权过户义务。2019年,吴X父母胡XX、吴X丁与唐X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29万元债务转移至二人名下,但至今未付款。此外,吴X未经唐X同意,擅自将其名下某餐饮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唐X遂委托唐娟律师诉至某法院,要求吴X支付补偿金、精神赔偿金及股权折价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及吴X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二是《债务转让协议》能否免除吴X的付款义务;三是吴X擅自转让股权的赔偿责任。唐娟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X应依约履行。关于《债务转让协议》,因吴X并非协议签订主体,且其父母尚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该协议不能对抗《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吴X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关于股权,某餐饮公司股东已发生变更,吴X擅自转让股权导致无法过户,应按原认缴出资额赔偿唐X损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吴X未依约支付补偿款及精神赔偿金,唐X诉请支付28万元及利息、1万元精神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吴X擅自转让股权,唐X要求按原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予以赔偿合理。债务转让协议不能对抗离婚协议效力。吴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吴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唐X房屋补偿金28万元及利息;二、吴X支付唐X精神赔偿款1万元;三、吴X支付唐X股权转让赔偿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吴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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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律师
14401201****1625 执业认证
  • 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 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50-1二楼
唐娟律师,自2017年4月开始执业,现为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刑事辩护为主要执业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经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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