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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六被告人获刑四年三月至四年六月并处罚金-吸资119XXXX7959元损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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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六被告人获刑四年三月至四年六月并处罚金-吸资119XXXX7959元损XXX元】

内容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实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成立,被告人A任总经理,被告人B任总裁,被告人C任市场总裁,被告人D任执行总裁,被告人E任总经办主任兼实体连锁总监,被告人F任商学院院长。上述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等预谋,以投资送酒类或水产品并赠送积分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具体模式为:群众注册某APP会员,投资后获赠相应商品及1.2倍积分(例如投1万元赠1.2万积分),每天释放5%积分,其中60%可提现、40%复投,推荐他人获10%直推奖励,设置普通会员至分公司7个代理级别,层级越高回本越快(普通会员100天回本,社区代50天等)。公司通过组织酒会、讲课、参观酒厂等拓展市场。

 

经审计,2023年5月至9月,该公司吸收群众资金119XXXX7959.99元,涉及人数741人,已退还资金XXX元,群众受损总金额XXX.99元。各被告人获取工资奖金分红如下:A共计56100元、B共计77718元、C共计45200元、D共计63300元、E共计47903.75元、F共计53607.42元。案发后部分被告人退款获谅解(C退74000元、D退39000元、B退25000元等),E家属退赃47903.5元。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指控六被告人数额巨大。庭审中,被告人A、B、D、F对罪名无异议,A、B、F辩称自首,C辩称非高管,E辩称仅员工。各辩护律师提出:A、B系自首且为从犯、认罪认罚;C非高管、退赔谅解;D系从犯、坦白;E不构成犯罪或系从犯、退赃;F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六被告人参与公司筹备及经营,决定模式并分工负责。A于2024年3月主动投案,B经电话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属自首;C、D、E、F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A、D自愿认罪认罚,C、F当庭认罪认罚。C、D、B等退款160000元获部分集资人谅解,E退赃47903.5元。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属实,予以采纳从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B、C、D、E、F均犯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未退缴款物依法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刑期自2024年各抓获或投案日起至2028年相应月份止(A自2024.3.18至2028.9.17,其余至2028.4或6月等)。

 

律师核心价值

辩护实现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认定,获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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