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董X与被告盛X、黎X均从事旅游生意。2018年,被告盛X从原告董X处购买旅游大巴一辆。同年11月及12月,盛X与黎X陆续向董X银行转账支付部分购车款共计14万元。2019年,盛X向董X出具书面欠条,明确载明欠车尾款16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5月30日前归还。此后,董X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盛X催要欠款,盛X虽口头答应但迟迟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因盛X与黎X系夫妻关系,董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成唐安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欠款16万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4年5月30日的逾期利息2.7万余元,以及后续至实际还款日的法定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的具体款项金额如何认定。
第二,涉案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盛X与黎X系夫妻关系,盛X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该笔因购买旅游大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黎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三,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董X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盛X欠付16万元车尾款的事实。因盛X购买旅游大巴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该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董X要求盛X、黎X共同支付欠款的诉求于法有据。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盛X、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董X支付欠款16万元;二、二被告于同期限内一次性支付逾期利息2.7万余元,并继续支付以16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