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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孙XX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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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唐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关于“砍头息”与“利滚利”的抗辩,成律师精准锁定“前期本息结算”这一核心法律关系,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供其母亲何某己的银行取款记录,形成完整的现金交付证据链,有效补强了一审中的证据瑕疵。在二审庭审中,成律师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清晰阐释了16万元本金与3.8万余元利息转化为19.8万余元借条的合法计算过程,成功说服合议庭采信我方主张,最终实现二审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孙XX之夫王XX与张XX系朋友关系。2016年,张XX因经营所需向孙XX借款。孙XX将其母亲何某己从银行取出的17万元现金中的16万元交付给张XX。因张XX未归还借款,2019年5月14日,双方将前期借款本金与按月息2%计算的一年期利息3.8万余元结算后,张XX向孙XX出具了19.8万余元的借条,约定借期12个月,逾期按月息1%计付利息,张XX之妻杨XX在借条上签字。后张XX、杨XX未还款,孙XX诉至某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XX、杨XX归还孙XX借款19.8万余元及利息4.1万余元。张XX、杨XX不服,上诉至某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本金数额及利息损失如何确定。

上诉人张XX、杨XX主张:一审认定借款本金错误,借条中的19.8万余元包含“砍头息”和“利滚利”,实际借款本金仅为11万元,其余系1.6万余元、6.1万余元及四千余元等拼凑;被上诉人孙XX采取利滚利方式计息,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且孙XX未提供真实借款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上诉人孙X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X对借据本金数额的解释与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相符,且能提供借款现金来源的关联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虽主张本金包含“砍头息”和“利滚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将前期未归还的借款利息计入本金,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上限,一审认定借款本金为19.8万余元并无不当。关于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逾期月息1%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一审据此判决支付4.1万余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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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唐安律师,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优秀校友交流会,同时自身团队中有资深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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