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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夏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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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唐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适用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正式合同签订于查封之后的不利局面,成律师精准切入“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审查标准。在证据组织上,巧妙串联2012年购房意向书、早期付款收据及物业缴费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将意向书认定为查封前的有效买卖合同。同时,通过补充无房证明等证据,夯实了“唯一住房”的事实基础。庭审中,成律师逻辑严密,有效反驳对方抗辩,最终促成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居住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2年7月,夏X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案涉房屋,并陆续支付购房款共计26.6万元。因开发商手续不全,双方于2019年10月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夏X实际入住该房屋并缴纳了物业、水费等。后因某房产公司涉及与王X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于2019年1月查封了案涉房屋。夏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在成唐安律师的代理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停止执行并确认房屋所有权。庭审中,夏X提交了购房意向书、付款收据、物业缴费凭证、无房证明等证据。王X则抗辩称,正式买卖合同签订于查封之后,且夏X未付清全款,请求驳回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夏X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第二,夏X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需审查夏X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条件,即在法院查封前是否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房屋是否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所有权,因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夏X要求确认所有权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排除强制执行权益,首先,2012年的购房意向书已包含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核心条款,且开发商已收款,应认定为查封前签订的有效书面买卖合同;其次,结合物业缴费凭证及无房证明,认定夏X购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最后,夏X前期已支付26.6万元,并将剩余29.2万元尾款交至法院,已支付价款超过总价款的50%。综上,夏X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王X的普通金钱债权执行。法院最终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驳回夏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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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唐安律师,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优秀校友交流会,同时自身团队中有资深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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