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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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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唐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及“挂靠经营停运损失不合法”两大棘手抗辩,成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车辆挂靠协议》的效力及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入手,有力论证了挂靠关系的合法性及停运损失的可赔性。在庭审中,成律师逻辑严密、举证充分,成功说服法院维持原判,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实务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梁XX系案涉营运车辆的实际车主及经营人,该车辆挂靠于某物流公司名下。杜XX系某设备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驾驶车辆与梁XX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XX负事故全部责任,梁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梁XX就车辆维修及停运损失等向相关方索赔。某设备租赁公司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梁XX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设备租赁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梁XX的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某设备租赁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某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主张梁XX系挂靠经营,停运损失不属于合法经营收入,不应得到赔偿。成唐安律师作为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维护梁XX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某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应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梁XX的挂靠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某设备租赁公司认为某保险公司未充分说明格式条款,且挂靠经营违反行政法规,停运损失不应赔偿。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已履行说明义务,且挂靠经营不合法。

 

【裁判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免责条款已加粗提示,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应认定某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关于挂靠经营,梁XX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挂靠关系合法有效。梁XX作为实际车主及经营人,其驾驶的系营运车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有权向侵权人某设备租赁公司主张合理的停运损失。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某设备租赁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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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唐安律师,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加入优秀校友交流会,同时自身团队中有资深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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