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告)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费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邓X(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5.55平方米。某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但邓X自房屋交付后长期拖欠物业费。某公司多次通过在门槛张贴书面通知书等方式催缴,邓X至今仍未缴纳。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公司委托成唐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邓X支付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8万余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八千余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邓X辩称要求某公司提供按2元/月/平方米收费的证据,并对部分月份的物业费提出异议。邓X主张小区已成立业委会且已公示,前期物业合同应当终止,故不认可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的物业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主张业委会成立导致合同终止的抗辩是否成立,以及原告主张的物业费计算标准与违约金是否合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邓X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履行交纳义务。邓X主张小区已成立业委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经法院核算,邓X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合理金额为2.7万余元。关于违约金诉求,法院本着化解矛盾的宗旨,为督促物业完善服务,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邓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万余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九十余元,邓X负担二百六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