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马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成唐安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2017年3月,某集团与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费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逾期交纳按日3‰支付违约金。被告马X系该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1.13平方米。2016年3月,马X办理入住手续并与某公司签订《入住合同》等文件。某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但马X自2016年5月起拖欠物业费。期间,物业费标准于2024年9月调整为1.5元/月/平方米。某公司多次在被告门槛张贴催缴通知书,马X至今未缴纳。为维护合法权益,某公司委托成唐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X支付截至2025年12月底的物业费2.9万余元及违约金八千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马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马X是否应当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具体金额的认定;二是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交费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某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马X作为业主实际享受了该服务,双方形成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马X办理入住后,理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经法院核算,马X欠缴的物业服务费总额达2.9万余元,某公司仅主张2.9万余元,未超出实际欠费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法院指出,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服务性、服务面广及事项繁杂的特点,物业企业在服务中难免存在不到位之处,需与业主加强沟通并不断完善。同时,业主也应及时履行交费义务,若费用不能及时足额收取,将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着化解矛盾、督促物业企业提升服务的宗旨,法院对某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马X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被告马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9万余元;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八十余元,被告马X负担二百八十余元;邮寄送达费二十元,由被告马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