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与张XX系朋友关系。此前,张XX以经营所需为由向王X提出借款。王X为满足其资金需求,从网上贷款2.5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张XX,随后又通过支付宝分五笔向张XX转账共计4.5万元。借款发生后,因张XX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双方于2019年5月14日进行结算,张XX向王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X现金陆万柒仟元(6.7万元),借期1个月,如到期不还,按仟分之一计算”。此后,张XX依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王X遂将其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张XX给付借款6.7万元及利息损失2万余元(6.7万元×1%×31个月,2019年6月14日至2022年2月16日)。在一审庭审中,王X主动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给付借款4.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判决张XX归还王X借款4.5万元,驳回王X关于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张XX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借款本金虚高,存在“砍头息”和“利滚利”情形,实际借款仅为2.5万元,请求改判驳回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唐安律师接受王X委托,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证据,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本金数额究竟应如何确定。
上诉人张XX主张,王X主张的本金中混入了高额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仅为2.5万元,且王X未能提供充分的真实借款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上诉人的主张,成唐安律师在二审中进行了精准答辩。律师指出,一审中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清晰显示,王X于2018年11月11日分五笔向张XX转账共计4.5万元,该转账记录与借条金额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张XX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认可王X从网上贷款2.5万元借给其使用的事实。张XX虽在二审中辩称4.5万元转账与本案无关,但未能提供任何反证。成唐安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有力驳斥了上诉人的不实主张。
【裁判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全面审查了本案事实。法院认为,王X与张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张XX出具的借条及王X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且王X已经实际履行了交付4.5万元借款的义务。针对张XX关于借款本金实为2.5万元、包含“砍头息”和“利滚利”的上诉理由,法院指出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张XX偿还王X借款本金4.5万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余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王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二审法院的依法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