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X与蒲X曾签订联建协议共同开发某酒店项目。后因资金等原因,李XX将其名下土地手续及已办理的建设手续以130万元转让给蒲X。此后,李XX以蒲X在转让时“报喜不报忧”,故意隐瞒酒店扩建至6899.97平方米及合法化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转让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李XX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李XX不服,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蒲X隐瞒重大利好信息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且一审认定行使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与事实不符。成唐安律师接受蒲X委托,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案涉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否予以撤销;二是李XX主张撤销权是否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李XX主张其对扩建合法化完全不知情,而蒲X则抗辩李XX自始至终对扩建及面积变更均知情,转让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欺诈问题。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房屋面积测算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李XX与设计单位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李XX对酒店增加地下室、向北外扩、面积变更至6899.97平方米及缴纳罚款重新出具红线图等事实始终知情。李XX作为联系重新出具设计图纸的直接操作者,明确知悉后续法律后果,蒲X不存在欺诈行为。其次,关于除斥期间。李XX在2019年1月已通过微信告知设计单位酒店封顶及重新出具红线图事宜,证实其当时已明确知晓面积增加,其至2024年才起诉,确已超过五年法定除斥期间。最终,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XX负担。
